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6年8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6868亿美元,与今年7月份比较环比增长0.1%,与去年7月份比较同比增长26.3%;出口方面,8月出口金额4014.4亿美元,与今年7月份比较环比增长0.9%,与去年8月份比较同比增长25%;进口方面,8月进口金额2823.6亿美元,与今年7月份比较环比下降0.1%,与去年8月份同比增长28.2%。货物贸易顺差为1190.9亿美元,1至8月累计8055.1亿美元。
2026年8月机电产品进口8959.2(出口17820.2)亿元人民币,1至8月机电产品累计进口62059.7(出口129051.6)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进口增长31.6(出口增长21.9)%;8月集成电路进口542.9(出口307.4)亿个,进口金额4471.4(出口2766.4)亿元人民币,1至8月集成电路进口29454.5(出口17668.4)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进口增长55.1(出口增长95.4)%;8月份医疗器械进口62.5(出口139.2)亿元人民币,1至8月份医疗器械进口531.3(出口1049.8)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进口减少11.4(出口增长9.3)%。
01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5号 公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发布日期】2026-08-13
【生效日期】2026-08-14
公告内容
2014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7.4%—30.6%,实施期限为5年。
2020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9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8月14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5年8月13日,应中国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42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单模光纤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和2020年第29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单模光纤。英文名称: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单模光纤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围内,只传输单一模式光信号的光纤。单模光纤的芯径通常在4-12μm范围内,包层直径为125μm左右,涂覆层直径在245μm左右。单模光纤具有传输速率快、传输距离长、传输容量大的特点。
主要用途: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紧套光缆、皮线缆、碟形光缆等。单模光纤主要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以及接入网传输,主要使用在长途干线、城域网、有线电视、光纤接入网(如FTTH)等网络。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种类的光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和2020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7.4%
(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
2.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 11.4%
(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3.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 24.5%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4.阿克什光纤有限公司 30.6%
(Aksh Optifibre Limited)
5.菲诺莱克斯电缆有限公司 30.6%
(Finolex Cables Limited)
6.其他印度公司 24.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6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6年8月14日起执行
一、公告出台背景
单模光纤是通信基建核心原材料,国内是全球最大光纤消费市场。印度光纤厂商存在富余产能,一旦取消反倾销税,大量产能会转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挤压国内光纤企业利润、产能与研发投入,威胁国内光通信产业链安全。本次复审核心核查两点:终止措施后,倾销是否会再度发生、产业损害是否会再度发生。调查结论:两项风险均成立,因此建议延续反倾销措施。
二、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1、核心裁定结论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6年08月14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税率沿用原税率区间:7.4%—30.6%,不同印度企业适用单独税率。
2、产品范围不变
征税产品范围与 2014、2020 年公告保持一致:单模光纤(仅传输单一模式光信号,芯径 4–12μm,包层直径约125μm),HS 编码 90011000;用于长途干线、城域网、接入网光缆制造。不含光缆成品,仅针对光纤裸纤。
3、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50 条:反倾销税到期前,商务部可开展期终复审;复审认定倾销、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的,可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企业实操要点
-
进口企业:申报原产印度单模光纤,报关时需按规定提交原产地证明,海关计征反倾销税;
-
原产地判定:原产印度是征税核心,企业要规避原产地造假、转口规避反倾销税的合规风险;
-
国内采购:国内光纤厂商获得稳定保护周期,进口印度单模光纤采购成本抬升;
-
有效期:本次延续至 2031 年 8 月 13 日,到期前国内产业可再次申请下一轮期终复审。
三、合规提示
该公告属于贸易救济期终复审维持裁定,没有调整税率、没有扩大产品范围,只是将原有反倾销措施再续 5 年。进口企业重点做好原产地管理、归类申报,避免归类错误、原产地瞒报带来补税与稽查风险。
网址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6/art_90888b1b1d614a9c88e98f8b9bce05ad.html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六年第3号 关于对美国合规性测试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6-08-05
【生效日期】2026-08-05
公告内容
关于对美国合规性测试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近期,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密集出台涉华消极措施,严重侵犯中方企业正当合法权益。美国合规性测试公司协助、支持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采取措施,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中方决定将美国合规性测试公司(Compliance Testing LLC)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以下反制措施: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反制清单
(2026年8月5日)
美国合规性测试公司(Compliance Testing LLC)
地址:1724 S Nevada Way, Mesa, Arizona, 85204, USA
邮编:85204
常用名称:Compliance Testing、CT
1、美方源头措施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出台系列限制性举措,拟撤销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实验室 FCC 认证资质。中国电子、通信产品出口美国,需要 FCC 第三方实验室出具合规测试报告,一旦国内实验室资质被取消,国内企业只能选择美国本土实验室完成检测认证,大幅抬高中国电子产品输美成本、阻碍中国通信设备、无线电子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损害我国企业正当权益。
2、该实体的角色
本次被反制主体:美国合规性测试公司(Compliance Testing LLC,简称 CT),是美国本土 FCC 认可的第三方无线电、电子设备合规检测实验室。该企业主动游说、推动 FCC 出台限制中国检测机构的政策,在美方对华技术贸易壁垒中充当协助方,通过打压中国实验室,为本公司抢夺检测业务,配合 FCC 措施损害我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二、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1、裁定结论与生效时间
将美国合规性测试公司(Compliance Testing LLC)列入反制清单;自 2026 年 8 月 5 日起施行
2、反制措施核心内容
-
禁止我国境内组织、个人与其开展任何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
禁止境内企业委托该公司做 FCC 测试、认证、技术服务;
-
禁止向该公司付款、采购其检测相关服务;
-
禁止与其开展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代理业务等各类合作。
三、企业实操合规提示
① 企业黑名单筛查:在供应商、服务商名录中增加该实体,在合同评审、付款流程做筛查,境内任何
主体不得与其交易合作;
② 业务替代:原有委托该实验室做 FCC 认证的出口企业,需要更换其他合规第三方检测机构,避免
认证业务中断;
③ 穿透核查:警惕通过第三方代理、关联公司间接与 Compliance Testing LLC 开展合作,间接交
易同样属于违规;
④ 范围边界:该反制措施约束境内组织和个人,不直接限制境外主体与该公司交易,但中国企业海外
分支机构也要注意合规风险传导。
网址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5536d924b28442f3ad90db8d764bab0d.html
03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6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6-08-20
【生效日期】2026-08-20
公告内容
2026年4月1日和4月22日,商务部收到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和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和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公司适用税率
2025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宝理塑料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5.5%,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8%。
二、调查程序
2026年4月1日,株式会社大赛璐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已将包含共聚聚甲醛在内的工程塑料业务通过吸收分立的方式整体转入母公司株式会社大赛璐。株式会社大赛璐请求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2026年5月20日,株式会社大赛璐根据商务部要求,提交了补充文件。株式会社大赛璐随同申请书和补充文件提交了有关吸收分立的合同书、董事会会议纪要、适时披露文件以及业务转移前后相关公司的注册登记和认证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名单、关键负责人员名单、生产设备和流程、产能和产量、原材料供应商、销售客户和销售渠道、关联公司等证据和材料。2026年7月15日,株式会社大赛璐根据商务部要求,就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提交了说明文件。
2026年4月22日,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母公司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在吸收分立后更名为大赛璐工程塑料投资株式会社,为配合母公司名称变更,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2026年4月23日,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提交了补充文件。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随同申请书和补充文件提交了有关公司名称变更的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名称变更登记表和公证文件以及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名单、关键负责人员名单、生产设备和流程、产能和产量、原材料供应商、销售客户和销售渠道、关联公司等证据和材料。2026年5月25日,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就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微小更正。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对此不持异议。
三、继承税率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等在业务转移和更名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由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8%反倾销税税
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三)以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
(四)以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台湾地区公司”所适用的32.6%反倾销税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6年8月21日起执行
一、公告出台背景
1、基础反倾销案件来源
商务部 2025 年第 25 号公告,自2025 年 5 月 18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日本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 5 年。其中日本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单独税率 35.5%;中国台湾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单独税率 3.8%。共聚聚甲醛(POM)是高性能工程塑料,广泛用于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机械配件。
2、政策目的
反倾销是按企业实体认定税率,不是单纯按产品原产地。如果企业并购后不明确税率归属,会出现海关申报混乱:
-
新主体不知道适用哪个税率;
-
企业可能利用并购,规避较高单独税率,套用更低税率;
-
原企业名称继续出货,税率判定无依据。 商务部通过本公告固化税率继承结果,统一全国海关执行口径,堵住税率规避漏洞,保障原有反倾销措施效力持续不变。
三、企业实操合规提示
1、进口申报主体更新:进口商后续从大赛璐日本、台湾大赛璐采购共聚聚甲醛,报关时使用新出口商名称,适用继承后的单独税率;
2、供应商名称穿透核查:核查合同、发票、原产地证上出口商名称,区分是新大赛璐主体,还是仍使用旧宝理名称;旧名称报关会触发更高的地区统一税率,增加采购成本;
3、供应链风险排查:审核宝理系库存、转口贸易,防范利用新旧主体切换,规避反倾销税;
4、其他地区厂商不受影响:本次仅处理日本宝理、台湾宝理业务转让,美国、欧盟其他涉案企业税率保持不变。
网址
https://trb.mofcom.gov.cn/myjjdc/art/2026/art_6d155a6826624d28b306f5fed880e042.html
04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4号 公布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
【发布日期】2026-08-05
【生效日期】2026-08-05
公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一、公告出台背景
1、美方持续对华无人机领域限制性措施
美国长期针对中国无人机产业实施打压:通过实体清单、投资禁令、进口关税、政府采购禁令等手段限制中国无人机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同时不断强化无人机及相关零部件、软件的出口管制,限制对华相关技术与零部件供应,对我国无人机产业链造成持续压力。
2、原有管制基础
在本公告出台前,列入两用物项清单的无人机、关键零部件、技术出口,本身就需要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对于部分合规企业,存在许可便利化安排(如通用许可、简化审批等)。美方持续的技术与贸易限制背景下,我国针对性收紧目的地为美国的相关物项审批,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
二、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1、管制标的范围
-
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整机、无人机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
-
包含:飞控系统、机载通信模块、激光雷达、机载夜视设备、专用发动机等关键部件;同时包含配套技术(设计、制造、测试技术),技术转让同样适用本公告要求。
-
仅针对清单内物项,普通消费级不在两用清单内的无人机不受此专项从严审核约束
2、核心管制要求
对上述物项出口目的地为美国的,执行两项硬性规则:
①逐案从严审核:取消批量、简化审批,每一笔出口申请单独审查,重点核查最终用户、最终用途、防止转用、再出口风险;
②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原先符合条件企业可享受的通用许可、年度简化备案等便利政策,对美出口不再适用,所有相关出口必须走单独逐案许可。
三、企业实操合规提示
① 目的地筛查:两用无人机/零部件/技术,凡最终目的地美国,不得套用原有便利许可,必须单独提交出口许可申请;
② 警惕转口规避风险:不能通过第三国中转、虚构最终用户,名义出口至第三方国家,实际转运至美国;此类规避行为属于出口管制违法;
③ 技术出口同等管控:不光是货物出口,向美方企业转让相关两用技术、技术服务也适用从严审核;
④ 区分国别:出口到除美国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仍沿用原来的两用物项许可规则,不受本次从严措施影响;
⑤ 供应链尽调:提前评估对美业务可行性、审批周期,做好项目时间规划,避免订单违约。
网址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74835ca289b5463f9c36cb983b689dba.html
05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6号(关于公布有关电池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28
【生效日期】2026-09-01
公告内容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为做好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对上述政策调整涉及的有关电池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关电池产品进出口时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海关商品编号进行申报。
特此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1、上位政策基础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6 年第 20 号公告出台,调整部分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对锂离子蓄电池、锂原电池、镍氢电池、全钒液流电池等电池产品征收进口消费税,同时设置部分新型电池免税安排。财政部文件是文字描述产品范围,但海关报关系统依靠 10 位 HS 商品编码进行征管。
2、现实征管痛点
很多电池相关 HS 税号属于非全税目:同一个 HS 编码项下,一部分产品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一部分不属于。仅依靠文字描述,企业、不同口岸海关在归类判断上极易产生分歧。
-
企业自行匹配 HS 编码容易归类错误,带来补税、滞纳金、稽查风险;
-
全国各口岸海关缺少统一判定标准,会出现征管尺度不一,发生多征、漏征消费税;
-
通关系统无法自动识别哪些电池需要计征消费税,缺少系统参数配置依据。
二、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1、核心事项
公告发布配套附件《有关电池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明确 20 号消费税政策所覆盖电池产品对应的海关 HS 编码清单,统一全国归类口径。
2、企业实操合规要点
①报关编码必须以附件清单为准:进口电池先对照附件表,判断该 HS 项下商品是否落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不能仅凭产品名称自行归类;
② 非全税目重点管控:同一 HS 编码内,要区分应税电池与非应税电池,申报时要在报关单规范填报商品要素(容量、类型、结构等),供海关判定征免税;
③ 归类复核:存量订单、在途货物,9月1日后报关的电池,全部适用新编码映射规则,提前复核 BOM、产品说明、归类认定;
④ 稽查风险:归类错误导致少缴消费税,海关可追溯补税并加收滞纳金,企业内部需要更新商品归类库、供应商资料审核清单。
3、法律定位
本公告属于海关征管配套规范性公告,不创设新税种,不改变 20 号公告的税率、免税规则,仅解决通关层面 HS 编码匹配和申报标准统一问题。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9/02/article_2026090208423442836.html
06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3号(关于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07
【生效日期】2026-08-07
公告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制度》,海关总署决定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是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延伸调查。了解2025年进口货物在国内的使用去向,为编制2025年投入产出表和供给使用表、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范围与对象
调查范围是2025年我国境内从事进口活动的部分法人单位;调查对象见附件1。
三、调查内容、表式及说明
调查内容是2025年进口货物最终使用(分消费支出、固定资本形成、存货和复出口)及中间使用的金额比例或主要去向。其中:
《一般货物进口使用去向》主要调查除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之外的其他进口货物最终使用及中间使用的金额比例。其中,中间使用按照编表所需要的产品分类进行分组。调查表表号为617—1表。
《保税物流货物进口使用去向》主要调查保税物流货物进口后的使用去向,包括复出口、出区/出仓、区内转加工、区内转其他企业、区域间流转及存货。调查表表号为617—2表。
调查表式与填报说明详见附件2。
四、调查方法
调查对象通过“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网址:http://43.248.49.212:81/survey/,以下简称系统),或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见附件3),在线填报调查表。
五、填报要求
调查对象应当如实、及时填报调查表,如发现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填报支持
海关统计部门负责面向辖区内调查对象开展填报培训,说明调查背景、调查表填报方法和要求等内容,具体组织方式由调查对象所在地海关另行通知。
调查对象在线填报时如遇到技术或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热线服务电话12360。
七、时间安排
2026年8月10日—21日,调查对象登录系统,填报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表。
2026年8月31日前,海关总署完成调查表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及更正,向国家统计局传输调查结果数据。
八、保密规定
海关对调查对象填报的调查表予以保密,仅用于编制2025年相关统计资料,未经调查对象书面许可,不得向无关方披露。
特此公告。
一、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1、调查对象
2025 年度在国内有进口业务的部分法人企业,调查企业清单在公告附件 1。仅名单内企业为调查对象,其余企业不受本次调查约束。
2、调查核心填报内容
-
统计 2025 年企业进口货物的金额,按用途拆分两大类别:
-
中间使用:进口商品作为原材料、辅料、零部件投入生产加工;
-
最终使用:再细分 4 类:消费支出、固定资本形成(生产设备等)、存货、复出口。 配套两套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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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 表:一般贸易货物(不含加工贸易、保税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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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2 表:保税物流相关进口货物(保税仓、特殊监管区域进出货物)。
3、填报时间与渠道
-
填报窗口期:2026 年 8 月 10 日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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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入口: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也可通过公告附件二维码手机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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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尾节点:2026 年 8 月 31 日前海关完成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国家统计局。
4、企业法定义务与保密条款(重点)
①被抽中企业必须按时、如实填报,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根据《统计法》,拒不配合统计调查会有相应法律责任;
② 保密承诺:海关对企业填报的经营数据严格保密,仅用于国民经济核算、编制统计资料,不会对外泄露,不用于海关稽查、征税、信用惩戒,未经企业书面许可,不向第三方披露。
二、合规提醒
1)先核对附件名单:确认本企业是否在样本清单;不在名单无需处理;
2)代理进口企业:如果是外贸代理,要向实际收货生产企业核实货物真实使用去向,不能随意估算、空白填报;
3)数据准备:提前整理 2025 年进口台账、采购账、存货、固定资产入账凭证,按金额比例拆分用途;
4)区分边界:该调查不改变原有报关、征税、原产地、归类规则,不产生税费调整,纯统计调查。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8/10/article_2026081016184164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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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4号(关于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09
【生效日期】2026-08-09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1、顶层政策: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固体废物零进口
自 2017 年国务院部署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2021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俗称洋垃圾),不再核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此类货物禁止进口。
2、旧文件已经失去适用场景,但尚未清理
在固废进口许可时代,海关出台一批配套规范性文件,用于装运前检验、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口岸检验监管等,例如海关总署 2018 年 48 号、57 号公告。
3、本次属于法规清理专项工作
海关总署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把这批依托 “固废进口许可制度” 的配套文件一次性废止,理顺海关法规体系,消除执法层面的无效旧文件,避免企业、一线海关误用失效规定。
二、企业实操合规提示
① 不再存在 “进口固废国内收货人注册”、固废装运前检验申请等业务,相关业务入口全部关闭;
② 归类与口岸风险:企业进口货物,严禁将固体废物伪报为再生原料、普通商品;海关仍然会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一旦判定为固体废物,直接作退运、处置,涉嫌走私的依法追责;
③ 文档库更新:企业内部合规文档、旧报关指引,删除本次废止的 2018 年 48 号、57 号等旧公告,避免合规人员引用失效文件;
④ 区分:国内再生资源(国内回收废料)不受影响;本次仅针对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旧监管文件。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8/11/article_2026081108302649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