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6年7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6832.0亿美元,与今年6月份比较环比下降2.2%,与去年7月份比较同比增长25.3%;出口方面,7月出口金额3978.5亿美元,与今年6月份比较环比下降3.4%,与去年7月份比较同比增长23.9%;进口方面,7月进口金额2853.5亿美元,与今年6月份比较环比下降0.4%,与去年7月份同比增长27.5%。货物贸易顺差为1125.0亿美元,1至7月累计6873.7亿美元。
2026年7月机电产品进口132780.4(出口259197.3)亿元人民币,1至7月机电产品累计进口768699.3(出口1609331.7)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进口增长34.9(出口增长26)%;7月集成电路进口600.1(出口324)亿个,进口金额63831.7(出口38738.7)亿元人民币,1至7月集成电路进口361842.4(出口216020.3)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进口增长58.3(出口增长99.5)%;7月份医疗器械进口1020.1(出口2052)亿元人民币,1至7月份医疗器械进口5786(出口13167.3)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进口减少6.5(出口增长13.9)%。
01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9号公布对氦气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
【发布日期】2026-07-10
【生效日期】2026-07-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氦气(海关商品编号:2804290010)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
一、公告出台背景
1. 氦气属于不可再生战略刚需物资
氦气是稀缺惰性气体,只能从天然气伴生气中提取,无法人工合成,半导体制造(晶圆冷却、光刻检漏)、医疗核磁共振 MRI 超导磁体、航天火箭、光纤制造等关键领域没有成熟替代方案,被称为 “黄金气体”,属于军民两用战略资源。
2. 我国是贫氦国家,对外依存度极高
我国氦气自给能力弱,对外依存度长期85% 左右,进口来源高度集中于卡塔尔、俄罗斯,两大来源合计占我国氦气进口接近 99%,本土自产氦气量非常有限,同时国内也存在部分进口分装氦气再出口的贸易模式。
3. 全球氦气供应链遭遇多重地缘冲击(直接触发因素)
1)卡塔尔为全球最大氦气出口国,2026 年受中东地缘冲突影响,海运通道受阻、核心提氦设施受损,全球约三分之一氦气供给收缩;
2)俄罗斯出台氦气出口管制,管制延续至 2027 年底,大幅压缩对华氦气出口配额,审批门槛大幅抬高;
3)美方收紧高端电子级氦气对华输出,限制高纯氦及配套提纯设备对华供给。
多重冲击叠加,2026 上半年国内氦气现货价格大幅上涨,国内半导体工厂、三甲医院核磁设备、航天科研项目面临气源紧张、库存告急风险。国内少量自产氦气、进口分装氦气仍对外出口,出现 “国内高价抢进口、少量气源外流海外” 的错配,加剧国内保供压力。
4. 法律与政策基础
《对外贸易法》明确授权国家可以对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关乎国家安全的物资实施出口管制;商务部官方发布会明确,该措施符合 WTO 规则,属于防御性保供举措,并非主动对外反制手段,核心目标优先保障国内产业链安全,后续会根据全球供需动态调整政策。
二、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1. 管制对象与税号范围
⚫管制税号:2804290010 氦气,该税号下包含工业氦、高纯氦;既管制国内自产氦气出口,也管制进口氦气分装之后再复出口,转口贸易同样受约束。
⚫注意:公告只针对该税号氦气,不涉及氦气混合气体、含氦其他化工制品,企业归类时务必核对商品编码,避免归类错误导致违规。
2. 生效执行规则:无缓冲期,公布即执行
⚫7 月 10 日之后,企业不得再申报该税号氦气出口;
⚫已经签约但尚未报关出口的订单,一律不得出境;
⚫海关对 2804290010 触发出口禁止监管,报关直接退单,违规出口将面临报关处罚、行政处罚。
3.“临时禁止出口” 的含义
1)不是永久禁令:公告写明后续调整另行公告,商务部发布会表态:将跟踪全球氦气供需、进口供给情况,条件改善后会评估调整管制强度(解除禁令、转为许可审批等),没有固定截止时间。
2)本次是禁止出口管理,不是出口许可:不同于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模式,现阶段不存在 “申请许可即可出口” 通道,当前全部禁止对外输出。
4. 政策目的与定位
1)核心目的:把有限氦气资源优先留给国内半导体、医疗、航天、科研等刚需领域,化解国内气源短缺风险,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2)政策属性:防御性国内保供政策,不是贸易报复工具;我国本身是氦气净进口国,我国氦气出口体量在全球占比并不高。
三、对企业实操影响提示
1. 出口企业:立刻停止 2804290010 氦气所有出口业务,梳理在手外销合同,做好对外客户沟通、合同变更或解约,评估违约风险;进口分装氦气,不得再做复出口。
2. 进口企业:重点保障国内生产使用,政策不限制氦气进口,企业仍然可以正常进口氦气供应国内市场。
3. 归类风险:严禁通过篡改商品编码、做成混合气体等方式规避管制,海关会开展归类核查,规避管制属于违法。
4. 政策跟踪:持续关注商务部、海关总署后续公告,政策变动会以联合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四、补充说明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公开说明:中国是氦气主要进口国,出台临时禁止出口是为保障国内供应,举措符合中国对外贸易法以及世贸组织规则,后续将根据国内外氦气供需变化适时调整出口管理政策。
网址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6/art_b2dceff747334a9faee35fe1a5d5b2c7.html
02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0号公布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发布日期】2026-07-24
【生效日期】2026-07-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拉法特集团等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见附件),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14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14家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6年7月24日)
1.拉法特集团(Lafert S.p.A.)
地址:Via J.F. Kennedy 43, San Donà di Piave, Venice, Italy
邮编:30027
2.嘉耐特公司(Garnet S.r.l.)
地址:Via De Gasperi 31, Concorezzo (MB), Italy
邮编:20863
3.辛德豪瑟材料有限公司(Sindlhauser Materials GmbH)
地址:Daimlerstraße 68, Kempten, Germany
邮编:87437
4.莱茵金属公司(Rheinmetall AG)
地址:Rheinmetall Platz 1, Düsseldorf, Germany
邮编:40476
5.安特拉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Antraco Chemie-Handelsgesellschaft mbH)
地址:Düsseldorfer Landstraße 17, Duisburg, Germany
邮编:47279
6.InPACT公司(InPACT S.A.)
地址:265 Rue de la Volta, Saint-Marcel, France
邮编:73600
7.三五实验室(III-V LAB)
地址:1 avenue Augustin Fresnel, Palaiseau, France
邮编:F-91767
8.Cavok UAS公司(Cavok UAS)
地址:Allée des Cuirassiers, Sainte-Menehould, France
邮编:51800
9.维戈尔光电公司(Vigo Photonics S.A.)
地址:129/133 Poznanska St., Ozarow Mazowiecki, Poland
邮编:05-850
10.弗罗茨瓦夫理工大学(Politechnika Wroclawska)
地址:Wybrzeze Stanislawa Wyspianskiego 27, Wroclaw, Poland
邮编:50-370
11.IHC公司(IHC Merwede Holding B.V.)
地址:Smitweg 6, Kinderdijk, The Netherlands
邮编:2961
12.太脱拉卡车公司(TATRA TRUCKS a.s.)
地址:Areal Tatry 1450/1, Koprivnice, Czech Republic
邮编:74221
13.Opticoelectron集团(Opticoelectron Group)
地址:Industrial Park Opticoeletron, Panagyurishte, Bulgaria
邮编:4500
14.Ekspla公司(Ekspla UAB)
地址:Savanoriu Ave 237, Vilnius, Lithuania
邮编:LT-02300
一、公告出台背景
1. 直接触发因素:欧盟第 21 轮对俄制裁扩大至中国实体
北京时间 2026‑07‑23 晚间,欧盟发布第 21 轮对俄罗斯制裁方案,在制裁清单中纳入14 家中国内地及香港实体,将部分中国企业认定为帮助俄罗斯规避制裁的主体,实施欧盟层面的单边制裁(冻结资产、禁止欧盟企业与其交易)。
中方在不到 24 小时内,发布 2026 年 30 号公告,采取14 家对 14 家的对等列单措施,是对欧方单边扩制裁行为的依法回应,商务部发言人直接将欧方该行为定性为恶劣行径。
2. 制度背景: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已经完备
《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构建完整实体管控制度,国家有权将特定境外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限制两用物项流向该实体,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反制域外不当单边制裁、履行防扩散义务,属于我国法定工具箱,符合国际通行管制实践。
3. 被列入实体的行业特征
本次 14 家实体分布意大利、德国、法国、波兰、荷兰、捷克、保加利亚、立陶宛共 8 个欧盟成员国,覆盖:防务军工、特种电机、特种化工、红外光电、半导体材料、无人机、科研实验室等军民两用技术领域,包括莱茵金属等知名防务企业,均属于可将物资转化军事用途的高敏感主体。
4. 政策定位
该措施只针对清单内 14 家特定实体,不是对整个欧盟贸易限制,中欧普通民用货物、普通商业往来不受影响;管制对象仅限两用物项(货物、技术),普通民用非管制商品不在约束范围内。
二、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1. 两大核心管制义务
1)禁止中国出口经营者直接向 14 家清单实体出口两用物项(货物、技术);
2)禁止境外第三方(海外中间商、贸易商),把原产中国的两用物项经过转运、转口、拆分后间接提供给这 14 家实体;
3)已经正在开展的相关两用物项交易,必须立刻停止执行,不得继续交付、供货、技术交付。
2. 例外审批机制
公告设置唯一例外: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必须向商务部提交正式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开展。
⚫不是自动许可,没有默认审批通道;
⚫实务中该类针对管控名单实体的申请,审查门槛极高,绝大多数情形不会获批;
⚫企业不能默认 “可以先出货再补申请”。
3. 生效规则
公告发布之日(2026‑07‑24)立即生效,无过渡期。
⚫7月24日之后新订单:直接禁止两用物项供货;
⚫7月24日前签约、尚未完成交付的两用物项订单,应当立即终止;
⚫海关、商务部对流向清单实体的两用物项实施拦截监管。
4. 管制范围边界
1)管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列明全部货物、相关技术、软件;
2)不受管制:普通民用非管制商品(普通家具、普通消费电子、普通轻工产品);
3)仅约束原产中国的两用物项;不约束纯海外产第三方国家货物。
5. 法律后果(企业风险)
企业明知对方属于管控名单实体,仍然出口、或者协助转运两用物项: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可暂停 / 撤销两用物项经营资质;
⚫代理、货代、报关行如果明知还协助操作,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走私、出口管制相关刑事追责)。
三、企业实操合规提示
1. 客户筛查:所有出口、转口业务,必须把买方、中间贸易商、最终用户与 30 号公告附件 14 家实体做名单比对,注意完整核对企业名称 + 地址,防止别名、分支机构漏判。
2. 在手合同处理:针对清单实体的两用物项在手合同,停止交付,协商解约、变更合同,评估违约风险;普通非管制商品业务不受影响。
3. 警惕绕道风险:即使客户是第三国中间商,必须穿透核查最终实际收货方,防止货物最终流向 14 家实体。
4. 例外申请:确有极特殊场景需要供货,提前向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提交书面申请,不能先出货后补手续。
5. 持续跟踪:后续实体名单增删、解除管制,均以商务部官方公告为准。
四、官方权威表态要点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欧方借第 21 轮对俄制裁,无理将中国实体纳入制裁,中方依据本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采取对等应对措施;措施仅针对 14 家特定实体,不影响中欧广泛正常经贸合作,目的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履行防扩散义务。
网址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6/art_7e3110260c984da6b116d5dadc06a703.html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23
【生效日期】2026-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AEO制度认证的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乌兹别克斯坦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向互认的AEO企业提供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例如AEOCN123456789)告知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商,由其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规定申报,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ZB)/9位企业编码/III”,例如“UZB/123456789/III”。中国海关确认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一、公告出台背景
1. 共建 “一带一路”,中乌经贸持续增长
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核心国家,是我国在中亚重要贸易伙伴,中欧班列大量经乌兹别克斯坦过境;双边贸易包含机电、化工、纺织、农资设备、矿产等货物,铁路跨境运输占比高。中亚边境通关流程长、查验不确定性高,通关时效、查验成本长期是中乌贸易企业主要痛点。实施 AEO 互认,就是落实一带一路海关合作,降低跨境贸易制度性成本。
2.WCO 全球通行 AEO 制度,中国 AEO 互认网络持续扩容
AEO(经认证的经营者)是世界海关组织推行制度:海关对信用良好、内控完善企业给予认证,国与国之间开展互认,对方海关认可认证结果,给予通关便利。
我国已经与数十个国家 / 经济体实现 AEO 互认,本次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地区重要新增互认伙伴,进一步完善我国中亚区域 AEO 网络。
3. 乌兹别克斯坦本土 AEO 制度建设完成
乌兹别克斯坦已建立本国 AEO 体系,发放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具备开展双边互认的制度基础;中乌海关经过多轮磋商谈判完成互认文本签署,通过 106 号公告落地执行。
4. 企业现实诉求
大量中国高级 AEO 企业对乌出口,长期无法享受对方海关信用便利;乌方优质企业对华进口,在中国关境也无法享受 AEO 红利。互认落地后,信用企业双边通关均可享受简化待遇,区分信用企业与普通企业,实现 “信用越好,通关越便利”。
二、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1. 互认企业范围(非常关键,不是全部 AEO)
1)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不享受本次互认便利);编码格式: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
2)中国海关认可:乌兹别克斯坦完成 AEO 认证、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仅有 AEO 登记但缺少该证书,不能在中国享受互认便利。
2. 互认项下 4 项通关便利(仅限进口环节)
双方海关,对来自对方互认 AEO 企业的进口货物提供 4 项便利:
1)较低进口查验率:将互认 AEO 企业判定为低风险主体,降低布控查验概率,减少货物扣货、滞港滞箱。
2)优先实货查验:如货物命中查验指令,给予优先排期查验,缩短等待时间,对铁路中欧班列货物价值尤为突出。
3)双边海关联络员机制:企业在对方关境遇到通关疑难、争议,可通过本国海关联络员,对接对方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跨境通关问题。
4)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发生边境关闭、灾害、安全事件等贸易中断,恢复通关时,AEO 货物优先放行。
3. 企业实操申报要求
1)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
将自身 AEO 编码告知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商,由乌方进口商在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系统申报填写编码,乌方海关识别身份,自动给予便利;中国出口报关单不需要填写该编码。
2)中国企业从乌兹别克斯坦互认 AEO 企业进口:
⚫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境外发货人编码填写乌方 AEO 编码;
⚫舱单(空运、海运)同步填写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
两项同时填报,中国海关方可识别,给予互认便利。只填报关单、舱单漏填,无法享受便利。
三、企业实操合规提示
1. 企业资格自查:对乌出口企业,确认自身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无法享受乌兹别克斯坦通关便利,有条件可申请升级高级认证。
2. 对外业务流程改造:对乌出口时,固定把 AEO 编码提供给国外买方,提醒乌方进口商务必在乌海关申报 AEO 编码,否则拿不到便利。
3. 自乌进口业务:采购乌兹别克斯坦货物,务必核实境外供应商是否具备乌兹别克斯坦 AEO 和海关业务安全证书;进口报关单、舱单两处同步填报 AEO 编码,两处缺一不可。
4. 遇到通关纠纷:货物在乌兹别克斯坦海关遭遇不合理扣货、长时间不查验,可向属地海关企管部门申请启用双边联络员渠道协调。
5. 风险提示:高级认证企业如果发生信用降级、撤销高级认证资格,立刻丧失中乌 AEO 互认全部便利。
四、政策价值总结
1. 利好中欧班列经乌兹别克斯坦的铁路进出口货,降低查验滞留风险,缩短整体物流周期;
2. 是中国和中亚国家深化海关信用合作重要一步,后续可参考该模式研判中国与其他中亚国家 AEO 互认落地;
3. 企业层面,AEO 高级认证的商业价值进一步增加,对中亚出口可以作为企业竞争优势。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7/27/article_2026072709212731895.html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1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31
【生效日期】2026-09-01
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境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附件1)和《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附件2),现予发布。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15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7号同时废止。
一、公告出台背景
1. 上位法更新,原有规范性文件亟待重构
《生物安全法》实施之后,对国门生物安全、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提出更高法定要求。之前执行的多份检疫处理公告,是机构改革前质检总局时期制定,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不匹配,监管边界、责任划分不够清晰,需要整合修订成两套统一工作规定。
2. 口岸业务现实风险突出
口岸检疫处理(熏蒸、消毒、杀虫、除污等)覆盖进口粮食、木材、水果、木质包装、集装箱、交通工具、邮快件等。实务中存在:处理方案不规范、操作过程监管薄弱、处理记录不全、处理效果无法追溯;部分企业、处理单位重形式轻实效,存在外来物种、病媒生物传入风险;同时熏蒸药剂安全、作业人员安全、环保风险也需要制度约束。
3. 区分两类处理,厘清监管边界
口岸长期存在两类不同性质处理:
1)动植物检疫处理:针对动植物有害生物(害虫、病菌),比如木材熏蒸、水果冷处理,目的防范动植物疫病传入传出;
2)卫生处理:针对公共卫生病媒微生物,交通工具、集装箱消毒、灭鼠除虫,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
旧文件经常两类事项混在一起,责任主体、实施单位、监管要求没有明确区分。本次把两类处理拆成两份独立规定,分别定规则,监管逻辑更加清晰。
4. 落实放管结合,转变监管模式
改革旧模式:卫生处理取消海关事前核准制,不再由海关审批处理单位资质;但强化海关事后监督、过程核查、记录追溯;动植物检疫处理继续保留对处理单位的准入、技术方案管理。实现 “卫生处理放开准入、强化事中事后;动植物检疫处理严格技术管控” 差异化监管思路。
二、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一)通用基础规则
1. 实施时间:2026年9月1日 生效,7月31日发布,留有1个月过渡期,企业、口岸处理单位完成制度更新;旧公告同步废止。
2. 监管层级:海关总署统筹全国,直属 / 隶属海关负责现场监督管理。
3. 核心原则:收发货人 / 代理人是第一义务主体,海关是监督主体,海关一般不直接实施检疫处理作业。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要点
适用对象: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运输工具、邮寄快件等,为杀灭动植物有害生物实施的熏蒸、冷处理、热处理、辐照、药剂处理等。
1.处理单位管理
动植物检疫处理实施单位,实行技术条件确认管理,海关对单位设施、人员、药剂、设备开展技术评估,未经确认不得开展该类业务。
2.处理方案前置管理
法定处理必须采用海关认可的处理技术方案;
现场需要变更处理条件(温度、时间、药剂浓度),必须经海关同意,企业、处理单位不得私自修改工艺参数。
3.全流程留痕与效果评价
处理全过程记录(时间、药剂、参数、环境)必须完整留存;处理完成后开展效果评价,记录资料海关可随时调取;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未达到处理效果,需要重新实施处理。
4.货物状态管控
待处理货物应当隔离存放,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调离处理场地、不得销售、不得使用。处理不合格,按规定做退运或者销毁。
5.出口场景同样适用
不仅是进口,出境货物、出境木质包装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的,同样遵守本规定,满足进口国家检疫处理技术要求。
(三)《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要点(重大制度变化)
适用对象:进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骸骨尸体,开展消毒、杀虫、灭鼠、除污等公共卫生类处理海关法规查...。
1.取消海关对卫生处理单位的事前核准
重大变化:卫生处理实施单位不再需要海关审批资质,企业可自行选择市场上符合条件的服务商;但不等于放任不管,海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督核查。
2.义务主体责任明确
收发货人、承运人、代理人是卫生处理第一义务人,负责组织落实卫生处理,对处理质量负责;海关只做监督,不负责指定处理公司。
3.技术与记录要求
必须使用合规药剂,遵守操作规范;完整留存处理记录,保存不少于 3 年;海关可以抽查作业过程、复核记录。处理不合格,需要重新开展卫生处理。
4.现场管控
卫生处理完成之前,相关货物物品应当隔离,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作他用。
(四)两类处理关键差异对比
(五)法律责任后果
1. 义务主体(收发货人、货代):拒不实施检疫处理、擅自调离待处理货物、伪造处理记录,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货物可做退运、销毁。
2. 处理实施单位:动植物检疫处理单位未经确认擅自作业、篡改工艺参数,海关可暂停其业务;卫生处理单位作业不合规,海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通报,相关业务不予认可。
3. 记录造假、虚假处理,会触发企业海关信用降级。
三、企业实操合规提示
1.进口企业(粮食、木材、水果、带木质包装货物)
⚫动植物检疫处理:确认服务商是海关技术条件确认单位,不得私自更改熏蒸 / 冷处理参数,完整获取处理报告,留存至少 3 年;待处理货物不要擅自提离场地。
⚫卫生处理:可以自主选服务商,但要核验药剂、操作合规,索取完整处理记录留存备查。
2.出口企业(出境木质包装等)
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同样要选用海关确认的处理单位,保证处理参数满足目的国官方要求,避免国外退运。
3.货代 / 报关企业
作为代理人,要提示货主落实处理义务;不能协助篡改处理记录、虚假处理;9 月 1 日起旧版作业要求不再适用,要更新内部 SOP。
4.处理服务商
⚫做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尽快完成海关技术条件确认;
⚫仅做卫生处理业务:不再需要海关资质核准,但要完善作业台账、药剂管理,接受海关现场抽查。
5. 过渡期安排:9 月 1 日之后申报的业务全部执行新规;9 月 1 日前已受理尚未完成处理的,按旧规则办结。
四、政策总结
本次 111 号公告是口岸检疫处理制度的一次体系重构:动植物检疫处理继续严管技术准入;卫生处理取消事前资质审批,转向企业主体责任+事后核查追溯,两套规则分开,边界清晰,既落实国门生物安全防控,也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少不必要事前审批,但企业、代理、处理单位的记录留存、过程合规责任明显加重。
网址
http://gdfs.customs.gov.cn/manzhouli_customs/566020/3392762/566021/728568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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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31
【生效日期】2026-07-31
现就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二、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如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应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四、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五、本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按本公告规定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如交易双方均涉及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的差额。
六、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公告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按照44号公告采用清单管理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用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执行。
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按其中一项政策规定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在2028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未满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5年期满。
一、公告出台背景
1. 产业战略定位: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属于国家关键核心攻关领域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 “十五五” 规划重点攻关领域,属于制造业自主可控、新质生产力核心赛道,行业特点为重资产、技术迭代快,需要频繁开展设备更新、专利互换、产线重组、股权置换等非货币资产交易(以物换物)。
2. 原有税制带来现实现金流痛点
按照一般企业所得税规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物换物),资产增值所得要在交易当年一次性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场景:企业用旧设备、专利、股权置换新设备、知识产权,整个交易没有流入现金,但产生大额应税所得,企业需要拿出经营现金交税,占用本应用于研发、扩产资金,阻碍产业链内部资产整合、技术要素流转。
3. 现有税收政策缺口
现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针对的是 “以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不覆盖 “资产换资产”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场景。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大量设备、专利互换交易,没有对应的递延纳税工具,本次公告专门填补该制度空白。
4. 政策组合拳延续,精准滴灌战略产业
前期 2023 年 44 号公告,从研发投入端给予更高研发加计扣除;本次 23 号公告从资产重组、资产置换环节给予支持,形成 “研发+资产运营” 的配套税收扶持。
5. 兼顾反避税考量
既要鼓励产业整合,又要防范企业利用非货币交换套利避税,设置资格清单管理、补缴触发条件,防止政策被滥用。
二、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1. 核心优惠规则
适用时段:2026年1月1日到2028年12月31 日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 符合条件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应税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适用主体范围(资格判定)
1)可享受优惠的企业:与财政部等四部门 2023 年 44 号公告口径完全一致的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
⚫清单管理企业:发改委、工信部每年 3 月底向财税部门推送企业清单,清单内直接享受;
⚫非清单管理企业:税务机关可转请发改、工信部门核查企业资质,核查通过方可适用政策。
2)交易对手规则:
⚫仅我方是符合条件企业,我方所得可 5 年分期;对方不满足条件,对方按普通税法全额当年交税。
⚫交易双方均为符合条件企业,双方都可以享受 5 年分期纳税优惠。
3. 什么是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排除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持有至到期债券;包含机器设备、专利技术、软件、厂房、股权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取对方的非货币资产。
4. 所得与换入资产计税基础计算规则
1)交换所得 =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计税基础-交易相关税费。
2)换进来资产的计税基础 =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 相关税费。
5. 反避税条款(触发一次性补缴,非常关键)
发生下面两类情形,立即停止 5 年分期政策,尚未确认的全部所得,在对应年度汇算清缴一次性补缴企业所得税。
1)资产交换完成后 5 年内,企业将本次交换取得的资产对外转让;
2)资产交换完成后 5 年内,企业办理注销。
6. 政策边界(不适用情形)
1)货币性资产交易(直接拿钱买设备专利):不适用本公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损失:不得分期,当年直接扣除;
3)超出 2026-2028 时间窗口发生的交易,不适用;
4)普通制造业、贸易企业,不属于集成电路、工业母机 44 号公告范围,不能享受。
7. 与原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区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拿资产出资,换取对方股权;
⚫本 23 号公告:资产换资产(设备换专利、专利换设备等),不局限于取得股权;二者适用交易场景不一样,互不替代。
三、企业实操合规提示
1.资格先行核验
优先核对自身是否属于 44 号公告规定集成电路 / 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类企业确认是否在年度推送清单;非清单企业提前准备业务材料,以备税务机关转工信、发改核查。不满足主体条件,不得擅自适用 5 年分期。
2.交易架构设计注意补价
交易如有货币补价,必须拆分核算:非货币互换部分所得可分期;收现的补价对应所得当期计税,不能全部套入递延政策。留存交易合同、评估报告、公允价值依据。
3.建立专项税务台账
单独台账记录:交换发生时间、总所得、每年分摊确认所得、换入资产原值;重点跟踪 5年期限,一旦发生换入资产转让、企业注销,及时触发一次性补缴。
4.税会差异管理
会计账面损益与企业所得税分期确认所得存在差异,年度汇算清缴做好纳税调整。
5. 政策有效期
仅针对2026-2028 年度发生的交换交易,交易发生时间决定是否适用,不是看税款缴纳年度。到期之后政策是否延续,等待四部门后续公告。
四、政策总结
23号公告是针对集成电路、工业母机的专项所得税递延政策,解决行业 “以物换物无现金流入,但要大额交税” 的现实痛点,鼓励设备更新、专利互换、产业链资产整合;不是减税,只是时间上延后纳税,同时设置严格主体资格、5年反避税约束,防止政策套利。
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1766/content.html
06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7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9
【生效日期】2026-07-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硫酸铵的2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6年7月16日起实施。
一、公告出台背景
1. 行业贸易体量巨大,此前出口监管存在缺口
硫酸铵是我国大宗氮肥出口品种,2025 年出口超 2100 万吨,全球占比接近 60%,主要销往巴西、印度、东南亚等市场,出口依存度极高。 早在 2021 年海关总署 81 号公告,大部分化肥品类已经纳入出口法检目录,但硫酸铵、硫硝铵复盐当时被排除在外;该两个税号仅设置进口法定检验(监管条件 A),出口长期无需官方法检,只依靠企业自行检测即可报关出口。
2. 出口质量乱象突出,劣币驱逐良币
硫酸铵大量来自化工副产,市场贸易商众多。部分贸易商采购氮含量不达标、杂质超标副产硫酸铵低价对外出口,出现品质参差不齐、包装标识不合规现象;引发海外客户索赔、境外监管通报风险,损害我国化肥出口整体品牌口碑,行业低价无序竞争问题突出。
3. 法检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法检目录)” 是海关根据风险评估动态调整:风险上升、质量问题多发,就增加法检;风险下降可以调出。本次是基于出口质量风险评估,补齐化肥出口监管短板,和 2021 年化肥法检扩围属于同一套监管思路延续。
4. 产业政策导向
通过出口法定检验倒逼出口产品质量提升,淘汰低质低价货源,引导行业向高质量出口转型;不是贸易限制,而是质量监管强化,不涉及关税、出口配额变化。
二、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1. 监管条件变更
⚫3102210000 硫酸铵:调整前监管条件 A;调整后A/B(进口继续法检,新增出口法检)
⚫3102290000 硫-硝铵复盐混合物:调整前监管条件 A;调整后A/B(进口继续法检,新增出口法检)
2. 生效时间与新旧业务划分
⚫正式实施:2026-07-16。
⚫7月16日之后申报出口:必须执行出口法检;
⚫7月16日前已经完成出口申报的货物,沿用旧规则,不需要补做出口检验。
3. 出口法检具体业务要求
1)企业出口上述两个税号货物,报关前向属地海关申报出境商品法定检验;海关开展现场核查、抽样实验室检测,重点核查氮含量、杂质、包装标识等指标;检验合格取得放行凭证,才能办理报关出境。
2)检验不合格,不予放行,企业需要做返工、退运处理,不得出口。
3)不可以用企业自检报告替代海关法定出口检验。
4. 政策边界
1)只针对上述 2 个 10 位税号,其他化肥税号监管维持原有规则不变;
2)仅增加出口检验,不改变出口关税、出口许可证、配额等其他监管条件;
3)不改变进口监管,进口依旧执行原入境检验要求。
5. 法律责任
⚫7月16日后,未申报出口法检直接报关出口,属于违反商检法,海关可以做退运、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样品、伪造检测报告逃避法检,会触发企业海关信用降级。
1.税号归类务必准确
严格核对 10 位税号,不要通过错误归类规避 B 条件;海关会开展归类核查,错归属于违规风险。
2.出口业务流程改造,预留检测周期
法检需要抽样、实验室检测,需要预留作业时间,不能按过去即报即出模式;贸易合同交货期要考虑检验周期,避免滞港、船期延误。
3.货源质量管控
生产企业、贸易商出货前做好前置自检,氮含量、杂质、包装标签符合标准,降低海关检验不合格导致退运风险;副产硫酸铵出口要重点把控品质。
4.在手订单梳理
7月16日之后报关的订单,全部走出口法检流程;已经完成申报的不受影响。
5. 货代、报关企业:申报时识别 B 监管条件,提醒货主提前完成出境法检,不要直接申报报关。
四、政策总结
97 号公告属于质量监管类公告,不是贸易管制政策,把过去出口免检的硫酸铵、硫硝铵复盐纳入出口法定检验体系,补齐化肥出口监管漏洞。短期会增加企业出口时间、检测成本;长期目的是整治低价劣质货源,规范出口秩序,维护国产化肥海外市场声誉。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7/20/article_2026072009115472035.html
07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4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23
【生效日期】2026-07-23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第二条:
二、进口固体废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一)按照水水联运模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二)货物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三)转关运输指运地已安装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四)进口废金属的联运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通过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已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
(五)联运至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内企业加工利用。
一、公告出台背景
1. 固废进口政策发生根本性变化,原条款已失去适用对象
2017 年 48 号公告第二条,是当年允许符合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废纸、废金属)办理转关的专项规则,设置水水联运、指定口岸、圈区管理园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一系列硬性门槛。 根据国家固废管理政策,我国已经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废纸、废金属等固体废物不再允许入境;原第二条所规制的业务场景已经彻底消失,该条款属于 “业务消亡、条文仍然留存”,形成制度冗余。
2. 海关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要求
海关常态化开展规章、公告清理,对上位政策调整、业务已经取消、现实不再适用的旧条款,采取部分废止(剔掉失效条款,保留其余有效业务规则),而不是直接废掉整个 48 号公告。 2017 年 48 号公告剩余条款仍然是现行转关业务重要依据:多式联运转关、特殊货物转关(温敏货物)、快件 / 中欧班列 / 市场采购等转关业务,继续执行,不能整体废止该公告。
3. 消除执法矛盾,避免实务误解
旧第二条继续挂在有效公告文本中,会造成企业、现场海关混淆:条文写了固废转关条件,但现实中固废已经禁止进口,条款有名无实,容易产生执法疑问。本次局部废止,厘清有效规则边界,统一执法口径。
二、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1. 废止对象精准锁定
仅废止2017 年 48 号公告第二条(进口固体废物转关全部五项条件整段删除);48 号公告第 1、3、4、5、6、7 条全部继续有效。
被废止第二条:专门规定废纸、废金属进口固体废物,在满足水水联运、指定固废口岸、指运地设备、圈区管理园区等条件下,可以申请转关运输。因为固废进口业务不存在,本条整体失效。
2. 对现有转关业务的影响
1)不受影响继续执行:
⚫多式联运、全程提单换装的转关(第一条);
⚫温敏、静电粉尘类不宜口岸查验货物,高级认证企业可申请转关(第三条);
⚫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中欧班列、市场采购、跨境电商零售、免税品等转关(第四条);
⚫除法定允许情形外,海关不受理其他转关申报(第五条)。
2)本次删除的仅仅是固体废物进口转关的专项许可条件;现实层面我国固体废物进口本身全面禁止,企业本来就不能申报固废进口,本次废止只是同步清理配套转关条款。
4. 政策边界澄清
1)不改变现行转关运输总体政策,没有放宽 / 收紧其他货物转关准入;
2)不涉及关税、许可证、查验等其他监管;
3)只是清理旧规范性文件,没有新增任何企业义务。
三、企业实操合规提示
1.企业、关务系统更新内部制度文本
引用 2017 年 48 号公告时,注意:第二条已经废止失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内部 SOP、报关指引不要继续引用第二条固废转关条件。
2.其他品类货物转关业务维持原有判断标准不变
企业办理转关业务,仍然对照 48 号公告第 1、3、4 条判断是否属于允许转关范围;例如高级认证企业的特殊敏感货物转关、中欧班列转关、多式联运转关规则完全不变。
3. 不要误读政策:本次不是放开固废进口,固体废物依旧全面禁止进口,本次只是清理配套旧转关条款。
4. 报关、货代:不需要调整报关申报字段,无新增申报要求。
四、政策总结
104 号公告是典型的制度清理类公告:国家已经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48 号公告中原专门针对固废进口转关的第二条失去业务基础,予以局部废止;48 号公告其余转关业务规则完整保留,企业日常进出口转关业务不受本次公告影响。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7/24/article_2026072418332711849.html
08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2号(关于废止部分卫生检疫类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31
【生效日期】2026-07-31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部分卫生检疫类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公告出台背景
1. 机构改革遗留大量旧质检时期卫生检疫文件需要清理
关检合一之后,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大量卫生检疫规范性文件平移至海关执行,其中很多文件是原质检总局年代发布,部分文件针对特定公共卫生应急时期制定,业务场景已经消失,条文老化。长期新旧文件并行,现场海关、企业容易适用法条错误。
2. 新制度体系落地,旧文件失去上位依托
1)海关总署令第 281 号《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26-08-01 实施,替代旧规章,与之配套的一批旧公告、操作文件不再适用。
2)同期2026 年 111 号公告出台两份全新检疫处理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进出境卫生处理)9 月 1 日实施,重构口岸熏蒸、消毒、卫生处理全链条监管规则,旧的卫生处理配套公告需要批量废止。
3. 部分文件针对疫情特殊时期,应急使命结束
部分被废止文件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出台的临时性作业文件,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之后,现实业务不再执行,但文件文本未清理,仍然挂在有效文件库,造成执法和企业参考混乱。
4. 落实国家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要求
按照国务院、海关总署法规清理工作机制,对与现行法律、新规冲突、被新文件替代、业务场景灭失的旧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废止;本次专门针对卫生检疫领域做专项清理,和之前 104 号公告(局部废止转关公告)属于同一系列法规清理动作。
政策定位:只做 “旧文件失效”,监管实体要求由新的规章、公告替代;不是放松国境卫生检疫,口岸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整体要求不变。
二、公告主要内容深度解读
1. 核心内容
公告正文非常简短:根据工作实际,废止一批卫生检疫类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详见附件;公告发布之日 2026-07-31 立即生效,无过渡期。
⚫废止对象:多份原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卫生检疫类公告、规范性文件;覆盖:交通工具卫生处理、口岸消毒、特殊物品、骸骨尸体、卫生处理操作、疫情应急类旧文件。
⚫注意:本次废止的是规范性公告文件,不废止《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关总署令(部门规章),法律、规章效力完整保留。
2. 与 111 号公告的联动关系(实务重点)
111 号公告发布两份新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2026-09-01 实施; 112 号公告把过去配套卫生处理的旧公告批量废止,旧规则全部退出,后续卫生处理统一执行 111 号公告的新规定。
3. 区分三类文件命运
1)被 112 号公告正式废止:附件清单列明全部旧卫生检疫公告,自 7月31日 起不得再作为执法、企业合规依据。
2)继续有效:《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海关总署 281 号令(特殊物品新规)、其他未列入附件的卫生检疫公告继续执行。
3)新业务依据:2026 年 111 号公告两份工作规定(9 月 1 日生效)成为口岸卫生处理、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核心操作依据。
三、企业实操合规提示
1.内部文档、SOP 更新
梳理关务、供应链、EHS 制度,删除引用 112 号公告附件内已废止卫生检疫文件;口岸卫生处理业务以111 号公告两份规定作为现行标准。
2.区分业务时间节点
⚫2026年7月31日 起:附件旧文件全部失效;
⚫2026年9月1日 起:卫生处理、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全面执行 111 号新规;卫生处理服务商不再需要海关事前资质核准,强化记录留存、事中事后核查。
3.货代、码头、卫生处理服务商
服务商不要继续沿用旧公告的作业模板;重点落实 111 号公告要求:台账记录留存不少于 3 年,药剂、操作流程符合现行国家技术规范。
4.特殊物品、骸骨尸体等业务
不再引用已废止旧公告,业务执行海关总署 281 号令《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5. 文件查询:办理业务以海关总署官网现行有效库文件为准,不要继续引用网上旧版公告文本。
四、政策总结
112 号公告属于专项法规清理公告,本身不制定新监管规则;主要是清理一批老化、被新规替代、应急场景消失的国境卫生检疫旧规范性文件,与 111 号新规配套,完成口岸检疫处理制度迭代。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8/03/article_2026080314585521552.html